十九、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啟動用壓力槽容量應有 100 公升以上。 (二)啟動用壓力槽之構造應符合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 定。 (三)啟動用壓力儲槽應使用口徑 25mm 以上配管,與幫浦出水側逆止 閥之二次側配管連接,同時在中途應裝置止水閥。 (四)在啟動用壓力槽上或其近傍應裝設壓力表、啟動用水壓開關及試 驗幫浦啟動用之排水閥。 (五)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其設定壓力不得有顯著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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