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轉發他機關來文之機密文書,其解密條件應與來文相同 (「發文後 解密」者除外) ,來文未定解密條件者,承辦單位宜先洽詢來文機 關解密條件,如仍無法確定解密條件,得註記「另行檢討後辦理解 密」,惟不得自行訂定其他解密條件或解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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