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19
十九、案情研判
      各種資料彙整後,如仍有可疑或不妥之處,火災調查業務主管應召
      集所有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檢討供述與勘察不一致之癥結所在,並
      研究推定起火處與起火原因之妥當性。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項次調整,文字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