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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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並領有滅火器藥劑更
      換及充填作業證書者,於本要點施行後,其認可於該證書有效期限
      內繼續有效;其認可之撤銷、廢止、延展與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
      更換充填業務之執行、管理、應報備查及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要點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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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8/21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定明本要點施行前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其認可於滅火器
    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證書有效期間繼續有效,並應遵守本要點有關認可之撤銷、
    廢止、延展與檢修業務之執行、管理、應報備查及書表等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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