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2/21
一、第一項第二款增訂得由登錄機構派員至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
實驗室會同實施試驗之選項,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並酌作文字修正。又第一項
第二款但書為免予實施試驗之事由,非實施試驗之程序,為符法制體例,爰移列
至第二項。
二、現行第二項,因申請個別認可係以通過型式認可為前提,進口品如能通過型式認
可,於申請個別認可時,應無適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困難之疑慮,爰
予刪除。
- 101/06/21
一、為明定登錄機構審查個別認可之書面審查與實施試驗二階段程序,爰第一項參考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及第十八點訂定之。
二、第一項第二款同第七條說明二。但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業建立
品質管理制度據以產製產品,爰參考日本消防檢定協會認定業務規程第十八條規
定,明定得由申請人檢附廠內試驗紀錄、受驗成績履歷等品管檢查文件審查,免
予重複試驗。
三、鑑於美、日等國對各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分別訂定其試驗標準與技術規範,倘
進口品依上開試驗標準與規範試驗合格,當可採認視為認可品,爰第二項明定國
外進口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無法適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認可標準時,同意引用
國外之標準,在國內進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