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19
十九、主辦者不得將已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轉讓他人主辦或承辦,
      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命其停止辦理及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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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明定經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不得轉讓他人辦理,如有違反,得命其停止辦理
及廢止許可。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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