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實施試驗之型式符合認定申請人,應提供 各項試驗相關設備,抽樣試驗之產品應予以編號,並於試驗前備妥 過程中須破壞品之數量或試驗過程容許之不良品數量。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明定須提供樣品實施試驗之型式符合認定申請人應 提供各項試驗相關設備,將抽樣試驗之產品予以編號及自行預控備品(納入抽樣試驗 )之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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