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9
十九、中央主管機關得向認定機構調閱認定業務、設備、財務收支相關文
      件或派員查核監督執行認定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認定機構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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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定期、不定期無預警方式,派員
至認定機構查核認定業務、設備及財務收支情形,認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以防認定機構之不當或違法行為,造成不良消防產品流通至市面上。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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