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9 條
檢驗人員辦理檢驗時,應獨立公正,不受他人不當干預。
前項人員辦理業務,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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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2
一、第一項定明檢驗機構應公正辦理檢驗業務。
二、第二項定明檢驗機構人員辦理業務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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