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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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辦理服勤人員訓練六個
      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點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
  (三)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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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明定本署得停止專業機構辦理服勤人員訓練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之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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