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9 條
覆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覆審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提起覆審逾法定期間。
二、覆審申請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申請覆審人非被懲戒人。
四、被懲戒人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覆審,經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對已決議之覆審案件重行提起覆審。
六、對於非懲戒決議或其他依法不屬覆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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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定明覆審案件不予受理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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