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19 條
專業機構應依防焰業者及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合格產品種類予以編號登錄,
並將該業者及其防焰產品等資訊,登載於資訊網站,隨時更新。其經停止
核發防焰標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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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為落實防焰性能認證資訊公開與管理,爰明定專業機構將核准或停止核發防焰標示之
防焰業者及其產品等資訊,登載於資訊網站,善盡公告周知消費大眾之責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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