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登錄之取得、變更、撤銷、廢止或經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定明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變更、撤銷、廢止或暫停業務之專業機構予以公告週知之 規定,以利欲辦理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瞭解及自由選擇辦理之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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