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9 條
專業機構登錄之取得、變更、撤銷、廢止或經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定明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變更、撤銷、廢止或暫停業務之專業機構予以公告週知之
規定,以利欲辦理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瞭解及自由選擇辦理之專業機構。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