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9 條
試驗機構登錄之取得、變更、撤銷、廢止或經暫停防焰性能試驗業務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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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6
定明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變更、撤銷、廢止或暫停業務之試驗機構予以公告週知之
規定,以利欲辦理防焰性能試驗之業者瞭解及自由選擇辦理之試驗機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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