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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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1 條
緊急電源插座,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緊急電源插座裝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各該處五公尺以內
    之場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且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之水平
    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緊急電源插座之電流供應容量為交流單相一百一十伏特(或一百二十
    伏特)十五安培,其容量約為一點五瓩以上。
三、緊急電源插座之規範,依下圖規定。
四、緊急電源插座為接地型,裝設高度距離樓地板一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
    以下,且裝設二個於符合下列規定之崁裝式保護箱:
(一)保護箱長邊及短邊分別為二十五公分及二十公分以上。
(二)保護箱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
      料製。
(三)保護箱內有防止插頭脫落之適當裝置(L型或C型護鉤)。
(四)保護箱蓋為易於開閉之構造。
(五)保護箱須接地。
(六)保護箱蓋標示緊急電源插座字樣,每字在二平方公分以上。
(七)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等併設時,須設於上方且保護箱蓋須能另外
      開啟。
五、緊急電源插座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
六、應從主配電盤設專用回路,各層至少設二回路以上之供電線路,且每
    一回路之連接插座數在十個以下。(每回路電線容量在二個插座同時
    使用之容量以上)。
七、前款之專用回路不得設漏電斷路器。
八、各插座設容量一百一十伏特、十五安培以上之無熔絲斷路器。
九、緊急用電源插座連接至緊急供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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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四款第二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
    ,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第四款、同款第六目、第六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
    說明二。
三、修正第四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十五條說明二。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部分,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
    ,修訂為水平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明確規定緊急電源插座保護箱之設置規定,俾有所遵循。
四、緊急電源插座交流三相二百二十伏特係屬動力用電,因無設置必要,爰參照日本
    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予以刪除。但仍應設置交流單向一百一十伏特
    ,且每一箱內仍應設置兩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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