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1/10
修正第四款第二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
,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第四款、同款第六目、第六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
說明二。
三、修正第四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十五條說明二。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部分,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
,修訂為水平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明確規定緊急電源插座保護箱之設置規定,俾有所遵循。
四、緊急電源插座交流三相二百二十伏特係屬動力用電,因無設置必要,爰參照日本
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予以刪除。但仍應設置交流單向一百一十伏特
,且每一箱內仍應設置兩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