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二)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三)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1 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2 公共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3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4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5 公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6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7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四)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五)施工安全對策 (六)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員工教育訓練 (七)自衛消防運作對策 1 自衛消防編組 2 夜間、假日之運作編組 3 緊急通報聯絡步驟 4 非正常狀況緊急停機應變措施 (八)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九)震災預防措施 1 地震時之緊急應變措施 2 地震後之安全措施 (十)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十一)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依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名詞「危 險物品」部分,各權管機關定義不盡相同,為明確消防機關管理,爰將計畫內容稱「 危險物品」處,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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