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督導、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七)指定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之其他災害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八)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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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2/10
災害防救法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配合災害防救法第六條修正中央災害防
救會報任務內容,增列第六款、第七款之任務內容,原第六款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改列於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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