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承內政部部長之命,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
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
救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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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因應「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施行,修正本署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以利迅即
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
84/01/28
一、明定本署之隸屬及業務職掌。
二、基於消防行政事務係屬內政業務一環,宜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
    任務,以因應全國性消防工作暨災害救援之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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