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內政部消防署設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 (以下簡稱各港務消
防隊)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與
    防災教育宣導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等事項。
二、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
    理等事項。
三、港區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及消防
    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等事項。
四、港區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
五、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與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執行等事項。
六、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港區災情通報體系建置、維護與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
    通訊業務處理事項。
八、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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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訂明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消防隊之掌理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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