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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轄市、縣 (市)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
    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
    命其離去之處分 (以下簡稱本處分) ,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名義
    為之,並指定相關機關 (單位) 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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