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5/17
一、「主用途」部分係指為達到建築物各用途之目的所不可久缺之部分,一般而言,
比從屬用途部分面積大;至「管理權相同」,係指對於固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建
築構造、建築設備 (電氣、瓦斯、給配水、空調等) 等設置或維護,其全盤性之
權責行使為同一人。
二、第一款第二目之「從屬用途部分利用者與主用途部分利用者應為一致」,係指從
屬用途部分供主用途部分工作者,作為福利、保健及便於使用為目的者。大致可
分為下列二種形態,即指對照表之C欄部分。
(一) 從屬用途部分應具有供主用途部分經常便於使用之形態。
(二) 從屬用途部分不應具有從道路直接出入之處所。
三、第一款第三目之「具有密切之關係」,係指從屬用途部分為主用途部分所不可或
缺者,大致亦可分為說明二之 (一) 及 (二) 二點,即表之D欄部分。
第二款有關共用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管理室、倉庫、機械室等部分之
樓地板面積,應以主用途部分與從屬用途部分所占之比例核算,其比例分配原則
如下:
(一) 各樓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昇降機之昇降路、管道間等部分,各樓依
各別用途之樓地板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二) 建築物範圍內共用之機械室、電氣室、倉庫等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
均分配。
(三) 建築物共用之入口、大廳,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 85/07/29
一、「主用途」部分係指為達到建築物各用途之目的所不可欠缺之部分,一般而言,
比從屬用途部分面積大;至「管理權相同」,係指對於固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建
築構造、建築設備(電氣、瓦斯、給配水、空調等)等設置或維護,其全盤性之
權責行使為同一人。
二、第一款第二目之「從屬用途部分利用者與主用途部分利用者應為一致」,係指從
屬用途部分供主用途部分工作者,作為福利、保健及便於使用為目的者。大致可
分為下列二種形態,即指對照表之C欄部分。
(一)從屬用途部分應具有供主用途部分經常便於使用之形態。
(二)從屬用途部分不應具有從道路直接出入之處所。
三、第一款第三目之「具有密切之關係」,係指從屬用途部分為主用途部分所不可或
缺者,大致亦可分為說明二之(一)及(二)二點,即表之D欄部分。
四、第二款有關共用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管理室、倉庫、機械室等部分之
樓地板面積,應以主用途部分與從屬用途部分所占之比例核算,其比例分配原則
如下:
(一)各樓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昇降機之昇降路、管道間等部分,各樓依
各別用途之樓地板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二)建築物範圍內共用之機械室、電氣室、倉庫等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
均分配。
(三)建築物共用之入口、大廳,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