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任務
一、基本任務:
(一)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二)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通報、轉報。
(三)指揮中心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四)火災搶救、緊急救護及其他案件之統計或出勤派遣。
(五)異常氣象資料及災害預警資料通報。
二、任務區分:
(一)內政部消防署指揮中心
      1.指揮、調度、管制所屬機構執行災害搶救事宜。
      2.有關全國災害搶救之協調、管制及聯繫等事項。
      3.有關全國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及通報。
      4.對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考核。
      5.對指揮中心資訊、通信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大隊指揮中心
      1.有關轄區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執行。
      2.有關轄區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及搶救報告之陳報。
      3.一一九報案受理與勤務出勤之派遣及管制。
      4.對所屬大、中、分隊勤務之督導。
      5.災害發生時,綜合動、靜態資料,發揮幕僚諮詢功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8/30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調整,現行所屬機關未來改制為所屬機構及
港務消防隊修正為港務消防大隊,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104/07/15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之規
劃及執行,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爰增列第貳點第二款第一目之一,其後目次依此順移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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