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援時機: (一)於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發 生,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向內政部(以下 簡稱本部)請求支援,或由本部主動協助。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一、配合本法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增訂火山災害,並規定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爰修正 第一款。 二、第二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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