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型式認可作業
一 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 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須樣品數如下表 (表十二) 所列。
(二) 試驗流程
┌─────┬─────┬─────┐
│ 構 造 │ 材 質 │ 標 示 │
└──┬──┴──┬──┴──┬──┘
└─────┼─────┘
┌─────┴─────┐
│ 閥體耐壓力試驗 │
└─────┬─────┘
┌─────┴─────┐
│ 控制部分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洩漏試驗 │
└─────┬─────┘
┌─────┴─────┐
│ 動 作 試 驗 │
└─────┬─────┘
┌─────┴─────┐
│ 最大流量放水試驗 │
└───────────┘
二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未發現缺點者,則型式試驗結
果為「合格」。
(二) 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不符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試驗結果發現不合格情形者,
則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 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判定結果如與下表 (表十三) 所列得進行補正試驗之缺點項
目內容相符,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其試驗方法及樣品數依本認可基
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四 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比照型式試驗,並依據型式變更內
容進行型式變更試驗。
五 型式變更試驗範圍
有關一齊開放閥之型式變更範圍如下:
(一) 零組件之性能、構造或材質。
(二) 控制部與一次側之投影面積承受壓力比值。
(三) 最大流量放水。
(四) 使用壓力範圍。
六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 (如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