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2/23
一、基於檢查專責化之政策方向,落實執法之正確與品質,依實務需求調整檢查人員
、項目及頻度規定,爰將現行(二)、2本文前段及其(1)至(3)及(5)
有關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屬第二種檢查部分移列至(一)、4第一種檢查
,由專責檢查小組執行。惟考量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及販賣場所、達管
制量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及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等場所性質較為單純,爰
於修正規定(一)、4、(2)、乙及丙,與(一)、4、(3)、乙後段明定
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中、分)隊實施抽查。
二、考量部分危險物品場所規模較大、型態較為複雜,未必每次前往均可完成廠區內
所有場所之檢查,爰將修正規定(一)、4、(1)至(3)相關用語修正為「
抽查」,以符實際;惟消防機關仍應在所定檢查頻率內完成廠區內所有場所之檢
查。至有關檢查頻率部分,因危險物品場所之火災爆炸風險較一般場所為高,故
仍明定最低檢查頻率;惟因應消防安全檢查業務專責化,為有效落實檢查,爰調
整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考量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多屬規模較大場所,廠區內
場所數較多,且各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無論是否達管制量三十倍,檢查項目
均包含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爰將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最低檢查頻
率修正為每年至少抽查一次,與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所檢查頻率一致
。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檢查頻率均調整為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其中使
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之場所,原為不定期檢查,係為強化實務管
理而予修正;至使用量超過六百公斤,一千公斤以下之場所,原為每半年至少
檢查一次,惟因其較使用量超過三百公斤,六百公斤以下之場所,僅增加安全
距離之規定,爰將其檢查頻率調整一致。
(三)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達管制量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及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
處所,原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修正為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
(四)現行(二)、2、(4)有關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之檢查,主要為技術士僱用、
業務登記簿冊等書面檢查事宜,性質單純,爰予刪除檢查頻率規定及相關檢查
紀錄表,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特性及實務需求自行列管訪查。
(五)現行(二)、2、(6)至(13)有關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宗
教廟會活動地點、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
所、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曾查獲非法
儲存爆竹煙火人員或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
專業爆竹煙火者等,非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定場所,係基於實務需求而予列
管之場所或人員,爰予刪除,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特性及實務需求自行列管訪查
,相關檢查紀錄表予以刪除。另現行(二)、6、(4)戊至壬及(5)有關
上開場所及人員造冊列管部分,亦配合刪除。
(六)其他場所檢查頻率維持不變,表次配合調整。
三、現行(二)、6、(1)、(2)及(4)甲至丁,有關危險物品場所造冊列管
部分,因其檢查亦已移列至第一種檢查,由專責檢查小組執行,爰配合移列至(
一)、5,並酌作文字修正;至現行(二)、6、(3)及(6)有關燃氣熱水
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造冊,與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部分
,按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函頒「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及一百零二年六
月十日函頒「內政部加強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管理執行計畫」業已規範,為避免
疊床架屋,爰予刪除相關規定及表格。
四、現行(二)、2本文後段有關檢查不合格危險物品場所之張貼或公告之規定部分
,因其檢查已由第二種檢查移列至第一種檢查,並由專責檢查小組執行,爰配合
移列至修正規定(一)、7,並於附表八增列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
場所應張貼標示及公告周知判斷要件。惟考量危險物品場所張貼不合格標示及公
告之依據,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應以「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
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為前
提進行公告,爰修正張貼不合格標示及公告對象,以營業場所為限。
五、現行(一)、8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之規定,與本部一百年十月七日修正之加強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六點「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檢查時,發現建築物防火
避難設施等有不符規定之公共安全事項,應即時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建築
主管機關處理,通報內容包括逃生通道、安全梯、防火門是否堵塞及防火區劃是
否破壞。」規定重複,爰予刪除上開規定及相關附表,後續目次表次配合調整。
六、第二種檢查係分隊為消防搶救需要,對轄內設有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實施
測試,以利未來搶救運用;至轄內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分隊,亦應了解場所內
公共危險物品配置情形,以利未來搶救部署,爰增訂(二)、2規定
- 109/07/06
一、為避免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檢修申報抽複查混淆,爰刪除第一款第一目「檢修申
報」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及配合修正附表一。
二、參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建議及「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規定
之精神,由各消防機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場所之危險程
度分類列管,並依轄區特性、人力等自行規劃訂定執行頻率,落實消防安全檢查
;但對於營業場所、收容需醫療照護之避難弱者場所、幼兒與學童場所及特殊空
間場所,應列為優先消防安全檢查之場所,爰修正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刪除定期
清查次數並增列應優先檢查之場所。
三、配合第一款第一目刪除「檢修申報」等文字,增列第一款第三目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抽複查,以
資明確,其餘目次配合調整。
四、按各類場所危險程度不同,而有不同分級之不合格場所公告標準,爰於修正規定
第一款第七目以附表三之一增列營業場所不合格張貼標示及公告周知之要件,以
資明確;各消防機關於作成張貼標示及公告之處分時,應告知受處分人得於收受
處分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救濟;另明定各消防機關更新登載於消防署
網站資料之時限。
- 104/01/12
一、本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二、之三及第六目之二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用語定義,爰將「液化石油氣
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修正為「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並於第二
款第二目之二增列但書規定:「但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不在此限。」
另配合修正附表八及附表十三。
二、第二款第二目之四、之六、之七、 之八之檢查頻率酌予修正。
- 102/01/22
一、因監察院調查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爆炸釀災案後,審核意見認為應加強管制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相關人員,內政部於 101 年 11 月 6 日召開研商會議。會
議決議將曾取締未經許可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之人員、及近期有擔任施放專業爆竹
煙火並有從事爆竹煙火相關行業之人員,列入「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
事項」相關規定,定期重點訪視。
二、因曾取締未經許可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其潛在危險較大,故比照曾查獲非法儲
存爆竹煙火人員,於受行政處分確定後三年內,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修正
(二)、2、(12) 。另考量前揭會議決議所稱「從事爆竹煙火相關行業」其範
疇不易認定,且實務上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人員大都為取得爆竹煙火監督人資格
者,爰增訂(二)、2、(13) ,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
者,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並配合上開修正,修正(二)、6、(4)造冊列
管規定及相關表件並增訂(二)、6、(5)造冊列管規定。
三、相關文字款次配合修正。
- 101/08/08
一、考量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因場所規模較大
,使用公共危險物品種類較多,製程特性亦較為複雜,爰修正為第一種檢查,由
專責檢查小組進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相關消
防安全檢查,故將本點現行規定(二)、2.(1) 前段移列至(一)、3.,惟考
量各轄區特性不同,加註本項檢查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由轄區分隊
執行檢查或共同執行檢查。至本點現行規定(一)、3.至(一)、7.配合調整為
(一)、4.至(一)、8.。
二、本點(二)、2.(1) 前段移列至(一)、3.後,文字酌作修正。
三、本點(二)、2.(10)有關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檢查規定部分,考量因取
締年代已久,場所可能已改建或現場已不存在,爰增列但書規定。
四、本點(二)、2.(11)有關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訪視規定部分,
考量部分個案確有列管多年,影響當事人生活之虞;又為符比例原則,爰就受刑
事處分及行政處分者,分列訪視期程。
- 99/01/13
一、考量實務上專責檢查小組人力有限,爰將本點(一)、1 及 2 有關危險物品管
理之檢查移列本點(二)、2 ,由轄區分隊執行,並於本點(一)第一種檢查之
7 ,增列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以保持機關
運用人力之彈性。
二、參酌「內政部加強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安全管理督導計畫」(以下簡稱液化石油
氣計畫)陸、三、(四)、2 ,於本點(二)、2 增列附表十;參酌「內政部加
強爆竹煙火場所安全檢查督導計畫」(以下簡稱爆竹督導計畫)陸、三、(七)
及「內政部消防署加強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儲存場所安全管理執行計畫」(以下
簡稱爆竹執行計畫)伍、三、(一),於本點(二)、2 增列附表十一;並酌予
修正附表六至附表九。
三、參酌「內政部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督導計畫」(以下簡稱危物計
畫)伍及陸、三、(一)、1 ,於本點(二)、2、(1)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檢查期程,並考量部分場所腹地廣大、型態複雜,消防機關人力有限,故增列有
關抽查之機制,以為因應;參酌液化石油氣計畫伍、一至五,於本點(二)、2
、(2)及(3)增列液化石油氣場所檢查期程;參酌「內政部加強燃氣熱水器及
其配管承裝業督導計畫」(以下簡稱燃氣熱水器計畫)陸、五,於本點(二)、
2、(4)增列燃氣熱水器承裝業檢查期程;參酌爆竹督導計畫伍,於本點(二)
、2、(5)至(11)增列爆竹煙火場所檢查期程。
四、參酌危物計畫陸、二、液化石油氣計畫陸、二及七、(三)、燃氣熱水器計畫陸
、一、(一)、1 及柒、二、爆竹督導計畫參、一及陸、三、(七)、爆竹執行
計畫伍、一、(一)及配合實務所需,於本點(二)、6 增列危險物品相關清冊
之建立規定。
五、款次及表次依序調整,並酌予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