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危險物品之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應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但如有 其他試驗項目、檢測程序或分析方法具同等試驗效果,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已將爆竹煙火部分刪除,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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