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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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係指液化石油
      氣容器之瓶身(含護圈及鋼裙)。
(二)型式認可:係指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其形狀、構造、材質及性
      能,應符合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訂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
      基準。
(三)輕微變更:係指取得型式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其護圈及鋼裙之
      變更,不致對其材質及安全性產生影響者。
(四)個別認可:係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於國內製造出
      廠前或國外進口銷售前,經確認其產品之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
      與型式認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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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1/28
因容器之護圈及鋼裙僅為容器之配件而非本體,非承受壓力之部位,故參考「消防機
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可藉由書面審查據以判定良否,爰定義輕
微變更,如容器護圈高度、護圈外徑、開口寬度、鋼裙外徑、護圈及鋼裙板厚變更均
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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