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係指液化石油 氣容器之瓶身(含護圈及鋼裙)。 (二)型式認可:係指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其形狀、構造、材質及性 能,應符合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訂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 基準。 (三)輕微變更:係指取得型式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其護圈及鋼裙之 變更,不致對其材質及安全性產生影響者。 (四)個別認可:係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於國內製造出 廠前或國外進口銷售前,經確認其產品之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 與型式認可相符。
因容器之護圈及鋼裙僅為容器之配件而非本體,非承受壓力之部位,故參考「消防機 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可藉由書面審查據以判定良否,爰定義輕 微變更,如容器護圈高度、護圈外徑、開口寬度、鋼裙外徑、護圈及鋼裙板厚變更均 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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