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認可試驗方式
    型式認可試驗之試驗項目、樣品、試驗流程及試驗方法如下所示: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如表 4  所示。
(二)試驗流程
              ┌─────┬─────┐
              │構   造│標   示│
              └─┬───┴────┬┘
                  └───┬────┘
              ┌──┬──┼──┬──┐
            ┌┴┐┌┴┐┌┴┐┌┴┐┌┴┐
            │往││耐││鹽││風││氣│
            │復││火││霧││管││動│
            └┬┘│及││曝││衝││驅│
            ┌┴┐│射││露││擊││動│
            │動││水│└─┘└─┘│器│
            │態│└─┘            │液│
            │關│                  │體│
            │閉│                  │靜│
            └─┘                  │力│
                                    │強│
                                    │度│
                              └─┘
(三)試驗方法
      依“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二、型式認可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認可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達到本認可基準所列之技術規範時,該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未達本認可基準所列之技術規範時,該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型式變更認可試驗之方式
    型式變更認可試驗之樣品、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認可試驗方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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