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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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編組
    執勤人員編組如下:
一、總值日官:由署長指定之簡任級以上人員輪值擔任。
二、執勤官、執勤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指定專
    責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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