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5/02
一、為明確規範內容,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之一、第二目之二、第
四款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七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將「查核」修正為「審核」,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點說明二。
三、為明確規範內容,將現行第二款第二目之二後半段內容移列第二款第二目之三,
並修正第二款附表次序,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條說明九。
四、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
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針對高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時,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之
規定,修正第二款第二目之二 A 規定,並為符合法規體制,將第二款第二目之
二(3) 移列至第二款第二目之三。
五、配合本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規定,第三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六、配合內政部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台內訴字第一一二○○○六六八七號函及台
內訴字第一一二○○○一四六五號函有關檢修機構專任消防專技人員檢修不實部
分訴願案訴願決定書理由二:「……惟查本件系爭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委託專業檢修機構辦理檢修申報,訴願人僅係受○○公司派
遣至系爭場所辦理一百一十一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作業,並未受系爭場所管理
權人之委託申報。則該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檢修
結果有申報不實,違反消防法第九條第二項據實申報義務者應為○○公司,依消
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以○○公司為處罰對象……。」係場所管理權人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受委託人為專業檢修機構,消防專技人員係為被派遣人
員,以受委託人為裁罰對象之意旨,專業檢修機構有為不實檢修之裁罰,分述如
下:(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本法第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場所之管理權人委託檢修機構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申報檢修機
構之檢修報告書,經消防機關執行複查發現有不實檢修者,依違反本法第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本法第三十八條處分檢修機構。(二)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
一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場所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有不實檢修時
,消防機關調查管理權人委託之對象、檢修機構與具消防專技人員之權利義務關
係、違規情況等,依主文之意旨,就個案判定處分對象。專業檢修機構經消防機
關執行複查發現有不實檢修者,依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本法第
三十八條處分檢修機構;為有效控管檢修機構不實檢修案件數及辦理管理作業,
消防機關以本法第三十八條處分檢修機構並副知本署,爰修正第三款第三目、第
四目部分文字。
七、有關所在地主管機關裁處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不實檢修處分部分,場所所在
地主管機關得視成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爭議處理審議小組等機制辦理消防設
備師(士)或檢修機構辦理檢修申報不實案件,以符公正、客觀之處理原則,爰
增訂第四款第八目規定。
- 110/12/09
一、參照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現行第一款
第一目移列第一款,並增訂以資料庫方式管理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現行第一款
第二目刪除,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二。
二、整併現行第一款第一目後段複查排序、第二款次數、第三款人力與第四款複查方
式及項目等內容為第二款複查方式,並按檢修辦法等規範及實務執行現況修正各
目如下:
(一)第一目確認性複查:按檢修辦法第五條所定附表二申報備查期限修正確認性複
查之時限,並配合實務執行現況,增訂但書得免派員進行確認性複查規範。
(二)第二目專業性複查:配合內政部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內授消字第一○九○八二
二八五二號函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刪
除定期清查次數,爰刪除專業性複查甲類場所每年至少複查一次以上及甲類以
外場所每二年至少複查一次以上之規範,回歸地方消防機關按各類場所危險程
度、轄區特性、檢修申報結果及人力等因素訂定年度複查計畫執行之。另為管
控複查結果,增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並參照消防機關辦
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款第六目規定,增訂將複查結果於四十八
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之規範,其餘內容及次序配合現行規定及實務執行現
況酌修及調整。
三、現行第五款移列第三款並配合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一
目、第三目內容及增訂第四目有關檢修機構違規處罰之規定;另現行第四目移列
第五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六款移列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並考量現行款第七目有
關複查結果違規之處理程序於第二款業有明確規範,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以刪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