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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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平時整備作業
一、本署及派兼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以下簡稱災防會) 、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國搜中心) 執勤人員每日至少維持十二名人
    員留守執勤,由本署總值日官 (一名)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官 (
    一名) 、執勤員 (五名,其中包括兼國搜中心搜救官一名、外事官一
    名) ,災害管理組人員 (每天輪派一名) ,本署相關業務組室業務人
    員 (每天輪派二名) 、秘書室、資訊室與綜合企劃組人員 (每天輪派
    一名) 、署長室人員 (每天輪派一名) 共同組成,俾能及時從事通報
    召集、陳報、災情應變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等初期應變作業。
二、初期應變輪值人員之輪值表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 於每月月底前排定翌月之輪值表,並分送各執勤人員,其編組原則
    如下:
 (一) 指揮督導官:由三位副署長及主任秘書輪值擔任。
 (二) 總值日官:由業務單位主管輪值擔任。
 (三) 執勤官、執勤員:由指揮中心指定專責人員擔任。
 (四) 災防會協調官:由災害管理組人員輪值擔任。
 (五) 組室輪值人員一、二:由本署除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害管理組、
      綜合企劃組、秘書室、資訊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督察室
      、特種搜救隊等單位以外人員輪值擔任。
 (六) 組室輪值三:由綜合企劃組、秘書室 (事務科人員不含出納) 、資
      訊室人員輪值擔任。
 (七) 署長室:由署長室機要人員輪值擔任。
 (八) 上述災防會協調官、組室輪值人員一、組室輪值人員二、組室輪值
      人員三係以科員 (含技佐) 以上科長以下層級之男性及自願之女性
      職員為輪值對象。
三、本署災害管理組負責平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項電腦、通訊及應勤設
    施定期檢測,以確認相關設施之功能正常,遇有故障情形則應立即通
    知本署相關單位或委請廠商進行維修及故障排除。
四、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輪值表由災害管理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排定翌年一
    至十二月份之輪值表,另每月二十五日前並排定翌月之輪值表,分送
    相關編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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