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05/02
一、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三項有關擋牆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明確規範,俾利
遵循。
二、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有關防火牆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二項。另參酌日本火藥類取
締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及昭和四十九年通商產業省告示第五十九號規定,修正
第四款之儲存數量。
三、將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有關對象物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三項,明確規範之。
附圖一修正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擋牆高度規定,修正文字用
語。
附圖二修正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擋牆高度規定,修正文字用
語。
附圖三修正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擋牆高度規定,修正文字用
語。
附圖四修正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擋牆高度規定,修正文字用
語。
- 94/01/28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附圖四有關鋼筋混凝土擋牆設置基準之規定。
- 93/03/29
擋牆範圍,係參考「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設施標準)第八
條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