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般爆竹煙火,其種類如下:
一、火花類。
二、旋轉類。
三、行走類。
四、飛行類。
五、升空類。
六、爆炸音類。
七、煙霧類。
八、摔炮類。
九、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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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28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一般爆竹煙火之種類規定,原係於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範,配合本條例刪
    除上開規定,爰予移列本條。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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