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其試
驗項目、樣品數及順序如下:
樣品數 3 個
┌──────┐
│下降速度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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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水下降試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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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溫試驗、高溫試驗│
└─────────┘
↓
┌────┐
│反覆試驗│
└────┘
↓
┌─────┐
│耐腐蝕試驗│
└─────┘
↓
┌────────┐
│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
↓
┌────┐
│掉落試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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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度試驗 │
│1.調速器 │
│2.調速器連結部│
│3.緊結金屬構件│
│4.繩索 │
│5.穿著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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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帶拉力試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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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狀及構造檢查 │
│1.外觀及標示檢查│
│2.分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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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下揭三、(一)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未達到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三、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
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 3 個,並準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式試
驗方法進行。
五、有關上述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試驗紀錄表上(如附表七及附表
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