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其試
    驗項目、樣品數及順序如下:

                              樣品數 3  個
                              ┌──────┐
                              │下降速度試驗│
                              └──────┘
                                    ↓
                              ┌──────┐
                              │含水下降試驗│
                              └──────┘
                                    ↓
                            ┌─────────┐
                            │低溫試驗、高溫試驗│
                            └─────────┘
                                    ↓
                                ┌────┐
                                │反覆試驗│
                                └────┘
                                    ↓
                              ┌─────┐
                              │耐腐蝕試驗│
                              └─────┘
                                    ↓
                            ┌────────┐
                            │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
                                    ↓
                                ┌────┐
                                │掉落試驗│
                                └────┘
                                    ↓
                              ┌───────┐
                              │強度試驗      │
                              │1.調速器      │
                              │2.調速器連結部│
                              │3.緊結金屬構件│
                              │4.繩索        │
                              │5.穿著用具    │
                              └───────┘
                                    ↓
                              ┌──────┐
                              │套帶拉力試驗│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  │
                              │1.外觀及標示檢查│
                              │2.分解檢查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下揭三、(一)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未達到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三、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
      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 3  個,並準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式試
    驗方法進行。
五、有關上述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試驗紀錄表上(如附表七及附表
    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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