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 20 個(型式變更時亦同)。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試樣數如下表(表 6)所示。
表 6
┌──────────┬────────────────┐
│試驗項目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樣品數 │
├──────────┼────────────────┤
│外觀‧標示試驗 │20 │
├──────────┼────────────────┤
│組成‧形狀及尺度試驗│20 │
├──────────┼────────────────┤
│放射量試驗 │20 │
├──────────┼────────────────┤
│強度試驗 │4 │
├──────────┼────────────────┤
│泡沫分布試驗 │4 │
├──────────┼────────────────┤
│發泡倍率試驗 │4 │
├──────────┼────────────────┤
│25%還原時間試驗 │4 │
├──────────┼────────────────┤
│滅火試驗 │4 │
└──────────┴────────────────┘
(二)試驗流程
┌──────────┐
│ 外觀‧標示試驗 │ (20)
└────┬─────┘
│
┌────┴─────┐
│組成‧形狀及尺度試驗│ (20)
└────┬─────┘
│
┌────┴─────┐
│ 放射量試驗 │ (20)
└────┬─────┘
│(4)
┌────┬────┼────┬────┐
│ │ │ │ │
┌┴┐ ┌┴┐ ┌┴┐ ┌┴┐ ┌┴┐
│強│ │泡│ │發│ │25│ │滅│
│度│ │沫│ │泡│ │%│ │火│
│試│ │分│ │倍│ │還│ │試│
│驗│ │布│ │率│ │原│ │驗│
│ │ │試│ │試│ │時│ │ │
│ │ │驗│ │驗│ │間│ │ │
│ │ │ │ │ │ │試│ │ │
│ │ │ │ │ │ │驗│ │ │
└─┘ └─┘ └─┘ └─┘ └─┘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1.有關尺度之測定項目,依下表(表 7)之規定量測。
表 7
┌──────┬──────┐
│測定項目 │型式試驗 │
├──────┼──────┤
│最大直徑 │Ο │
├──────┼──────┤
│全高 │Ο │
├──────┼──────┤
│濾網網目 │※Ο │
├──────┼──────┤
│噴嘴口徑 │Ο │
├──────┼──────┤
│裝接部螺紋 │Ο │
├──────┼──────┤
│空氣吸入口 │Ο │
├──────┼──────┤
│錐形螺帽 │Ο │
├──────┼──────┤
│迴水板 │Ο │
├──────┼──────┤
│其他重要部分│Ο │
└──────┴──────┘
備註:1.Ο係指需測定項目;※係表示確認網目變形之加工品,
應與申請時所載之網目材料相符。
2.裝接部螺紋之量測須使用界限計等專用之測定儀器。
2.有關泡沫分布、發泡倍率、25%還元時間及滅火性能試驗等項目
之實施,依下表(表 8)之規定。
表 8
┌──┬──┬──┬───┬────┬────┬───────┐
│混合│裝置│使用│申請時│型式試驗│個別認可│試驗項目 │
│濃度│高度│壓力│ │型式變更│ │ │
├──┼──┼──┼───┼────┼────┼───┬───┤
│ │ │上限│◎ │- │- │ │ │
│ │上限├──┼───┼────┼────┤ │ │
│ │ │下限│◎ │- │- │ │ │
│上限├──┼──┼───┼────┼────┤ │- │
│ │ │上限│◎ │- │- │ │ │
│ │下限├──┼───┼────┼────┤分布 │ │
│ │ │下限│◎ │- │- │ │ │
├──┼──┼──┼───┼────┼────┤發泡 │ │
│ │ │上限│◎ │- │- │ │ │
│ │上限├──┼───┼────┼────┤還原 ├───┤
│ │ │下限│◎ │- │- │ │滅火 │
│下限├──┼──┼───┼────┼────┤ ├───┤
│ │ │上限│◎ │○ │○ │ │- │
│ │下限├──┼───┼────┼────┤ ├───┤
│ │ │下限│◎ │○ │○ │ │滅火 │
└──┴──┴──┴───┴────┴────┴───┴───┘
備註:1.◎係指申請時需提出廠內試驗成績記錄表
2.○係指實際實施之條件項目。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下述四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四、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
點或輕微缺點者,得補正試驗一次。
補正試驗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仍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
有關泡沫噴頭之型式區分及型式變更範圍,依下表(表 9)之規定。
表 9
┌────────┬────────┬──────────┐
│型式區分 │型式變更 │輕微變更 │
├────────┼────────┼──────────┤
│1.使用不同種類之│1.本體材質變更 │1.標示內容及標示方法│
│ 泡沫滅火藥劑者│ │ 之變更 │
│ 。 │ │ │
├────────┼────────┼──────────┤
│2.使用壓力範圍或│2.錐形螺帽及噴嘴│2.耐蝕加工方法變更 │
│ 放射量不同者 │ 口徑、形狀之變│ │
│ │ 更 │ │
├────────┼────────┼──────────┤
│3.外觀或形狀完全│3.空氣吸入口之形│3.尺度之容許誤差之變│
│ 相異者 │ 狀、尺寸變更 │ 更 │
│ │4.濾網或迴水板之│ │
│ │ 形狀、尺寸變更│ │
│ │5.連接配管之裝接│ │
│ │ 螺紋變更 │ │
└────────┴────────┴──────────┘
七、產品規格明細表及型式試驗紀錄表(廠內試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 6
至附表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