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 20 個(型式變更時亦同)。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試樣數如下表(表 6)所示。

                          表 6
      ┌──────────┬────────────────┐
      │試驗項目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樣品數      │
      ├──────────┼────────────────┤
      │外觀‧標示試驗      │20                              │
      ├──────────┼────────────────┤
      │組成‧形狀及尺度試驗│20                              │
      ├──────────┼────────────────┤
      │放射量試驗          │20                              │
      ├──────────┼────────────────┤
      │強度試驗            │4                               │
      ├──────────┼────────────────┤
      │泡沫分布試驗        │4                               │
      ├──────────┼────────────────┤
      │發泡倍率試驗        │4                               │
      ├──────────┼────────────────┤
      │25%還原時間試驗    │4                               │
      ├──────────┼────────────────┤
      │滅火試驗            │4                               │
      └──────────┴────────────────┘
(二)試驗流程

                      ┌──────────┐
                      │  外觀‧標示試驗    │  (20)
                      └────┬─────┘
                                │
                      ┌────┴─────┐
                      │組成‧形狀及尺度試驗│  (20)
                      └────┬─────┘
                                │
                      ┌────┴─────┐
                      │     放射量試驗     │  (20)
                      └────┬─────┘
                                │(4)
            ┌────┬────┼────┬────┐
            │        │        │        │        │
          ┌┴┐    ┌┴┐    ┌┴┐    ┌┴┐    ┌┴┐
          │強│    │泡│    │發│    │25│    │滅│
          │度│    │沫│    │泡│    │%│    │火│
          │試│    │分│    │倍│    │還│    │試│
          │驗│    │布│    │率│    │原│    │驗│
          │  │    │試│    │試│    │時│    │  │
          │  │    │驗│    │驗│    │間│    │  │
          │  │    │  │    │  │    │試│    │  │
          │  │    │  │    │  │    │驗│    │  │
          └─┘    └─┘    └─┘    └─┘    └─┘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1.有關尺度之測定項目,依下表(表 7)之規定量測。

                          表 7
        ┌──────┬──────┐
        │測定項目    │型式試驗    │
        ├──────┼──────┤
        │最大直徑    │Ο          │
        ├──────┼──────┤
        │全高        │Ο          │
        ├──────┼──────┤
        │濾網網目    │※Ο        │
        ├──────┼──────┤
        │噴嘴口徑    │Ο          │
        ├──────┼──────┤
        │裝接部螺紋  │Ο          │
        ├──────┼──────┤
        │空氣吸入口  │Ο          │
        ├──────┼──────┤
        │錐形螺帽    │Ο          │
        ├──────┼──────┤
        │迴水板      │Ο          │
        ├──────┼──────┤
        │其他重要部分│Ο          │
        └──────┴──────┘
        備註:1.Ο係指需測定項目;※係表示確認網目變形之加工品,
                應與申請時所載之網目材料相符。
              2.裝接部螺紋之量測須使用界限計等專用之測定儀器。
      2.有關泡沫分布、發泡倍率、25%還元時間及滅火性能試驗等項目
        之實施,依下表(表 8)之規定。

                          表 8
┌──┬──┬──┬───┬────┬────┬───────┐
│混合│裝置│使用│申請時│型式試驗│個別認可│試驗項目      │
│濃度│高度│壓力│      │型式變更│        │              │
├──┼──┼──┼───┼────┼────┼───┬───┤
│    │    │上限│◎    │-      │-      │      │      │
│    │上限├──┼───┼────┼────┤      │      │
│    │    │下限│◎    │-      │-      │      │      │
│上限├──┼──┼───┼────┼────┤      │-    │
│    │    │上限│◎    │-      │-      │      │      │
│    │下限├──┼───┼────┼────┤分布  │      │
│    │    │下限│◎    │-      │-      │      │      │
├──┼──┼──┼───┼────┼────┤發泡  │      │
│    │    │上限│◎    │-      │-      │      │      │
│    │上限├──┼───┼────┼────┤還原  ├───┤
│    │    │下限│◎    │-      │-      │      │滅火  │
│下限├──┼──┼───┼────┼────┤      ├───┤
│    │    │上限│◎    │○      │○      │      │-    │
│    │下限├──┼───┼────┼────┤      ├───┤
│    │    │下限│◎    │○      │○      │      │滅火  │
└──┴──┴──┴───┴────┴────┴───┴───┘
 備註:1.◎係指申請時需提出廠內試驗成績記錄表
       2.○係指實際實施之條件項目。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下述四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四、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
    點或輕微缺點者,得補正試驗一次。
    補正試驗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仍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
    有關泡沫噴頭之型式區分及型式變更範圍,依下表(表 9)之規定。

                          表 9
    ┌────────┬────────┬──────────┐
    │型式區分        │型式變更        │輕微變更            │
    ├────────┼────────┼──────────┤
    │1.使用不同種類之│1.本體材質變更  │1.標示內容及標示方法│
    │  泡沫滅火藥劑者│                │  之變更            │
    │  。            │                │                    │
    ├────────┼────────┼──────────┤
    │2.使用壓力範圍或│2.錐形螺帽及噴嘴│2.耐蝕加工方法變更  │
    │  放射量不同者  │  口徑、形狀之變│                    │
    │                │  更            │                    │
    ├────────┼────────┼──────────┤
    │3.外觀或形狀完全│3.空氣吸入口之形│3.尺度之容許誤差之變│
    │  相異者        │  狀、尺寸變更  │  更                │
    │                │4.濾網或迴水板之│                    │
    │                │  形狀、尺寸變更│                    │
    │                │5.連接配管之裝接│                    │
    │                │  螺紋變更      │                    │
    └────────┴────────┴──────────┘
七、產品規格明細表及型式試驗紀錄表(廠內試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 6
    至附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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