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11/26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業將舞臺煙火納入專業爆竹煙火管理範疇,為確保其施放安全,本署於九
十九年六月四日邀集爆竹煙火業界及地方主管機關召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
案公布施行後相關管理制度及處理原則說明會」,會中並就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
舞臺煙火進行討論,決議參考日本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四之二款
規定,明定左列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考量實務上有搭配不同火藥量之舞臺煙火,以達較佳施放效果之情形,爰於第二
項明定得按比例計算,作為能否報請備查之判斷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