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追晉職務對象,係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 認定殉職消防人員。 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因公死亡消 防人員,得經權責機關專案核定後比照辦理。
一、考量消防人員殉職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辦理 ,爰修正本點規定。 二、為保留追晉認定彈性,爰增訂本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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