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人員,得於
    接到筆試及格通知書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 (如附件) 、筆試及格通
    知書影本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核發消防實務工作二年證
    明文件。
    1.合於第一點第一款情形者,應提出經直轄市、縣 (市) 消防主管機
      關驗章之消防設備設計圖說影本及其送件案號、服務證明、戶籍謄
      本、所得稅扣繳憑單,以供查核。
    2.合於第一點第二款情形者,應提出修習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
      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以供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