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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新增。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設立、財政預算及人事管理,均屬地方自治事項。基此
,地方消防人員人事任免獎懲,既屬地方首長之權責,且消防榮譽章循例均由內
政部消防署授權地方消防機關於公開儀式頒給;又本要點消防榮譽章之核頒,旨
在獎勵對消防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實務上尤以基層消防同仁及義消人員居
多,為達獎勵即時之效,爰增列消防榮譽章之核發權責機關,明定內政部消防署
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就其職掌業務範圍,對於推展消防工作著有特殊貢獻
之人員,均得依其權責核發消防榮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