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場所應避免施放天燈: (一) 依民用航空法第 34 條規定,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經交通 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區域。 (二) 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與其基地內 。 (三) 高速公路、化學工廠或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及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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