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單位應將規劃於本署電子顯示看板播放之宣導短片資料( VCD、DV D 或電子檔等),併同明細表(如附件一)送秘書室(公關科)彙整 。 秘書室(公關科)應按季排定宣導短片之播放順序,並於每年三月、 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將播放清單(如附件二)併同新增宣導短片 檔案,交由資訊室輸入「電子顯示看板」播放電腦,經試播無誤後, 按季依播放清單播放。
一、因應業務調整,將彙整單位由災害管理組修正為秘書室(公關科),爰修正第一 項。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將現行規定第三點移至本點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附件二審核表名稱修正為「播放清單」,審核表之「內容情節是否妥適」欄位 修正為「播放順序」,子項目修正為「順序」及「播放次數」。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