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
二、用語定義:
(一)標示設備:本綱領所稱標示設備係指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
(二)燈光閃滅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後,能使標示
      設備之附加光源發出閃滅功能之裝置。
(三)引導音響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後,能使出口
      標示燈之附加音源發出警鈴或引導語音之裝置。
(四)信號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及其他必要之動作
      信號或手動信號後,能將該信號傳送到標示設備之裝置。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