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語定義: (一)標示設備:本綱領所稱標示設備係指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 (二)燈光閃滅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後,能使標示 設備之附加光源發出閃滅功能之裝置。 (三)引導音響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後,能使出口 標示燈之附加音源發出警鈴或引導語音之裝置。 (四)信號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及其他必要之動作 信號或手動信號後,能將該信號傳送到標示設備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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