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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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轄區須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造冊列管定期查核。凡新增場所或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之場所,應列為重點查核,建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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