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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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財團法人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以下簡稱全國性消
    防財團法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
    請。
    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最低總額須達三千萬元,並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捐助現金設立者,其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應達百分之百。
(二)以捐助現金及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立者,其捐助財產之
      現金總額比率應達財產總額六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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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8/06
一、修正點次並刪除序文,將第一款調整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調整為第二項,依據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台內法字第一○八○四
    ○一三○○號令訂定發布「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
    總額比率」,修正設立之財產總額條件,以符規定。
102/03/20
一、第一款為參考社會司「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一、
    申請須知(一)之規定;另考量現今基金會並無主、分事務所之設置,此項規定
    與現況不符,爰予修正。
二、第二款因基金會業務,常伴隨著業務的增加,需要擴充土地及廠房,以容納更多
    的器具進行認可業務,爰參考民政司「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
    規定」採取捐助現金設立或捐助現金及不動產設立之雙軌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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