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主型式需樣品 5 個;熾熱線試驗試驗片樣品 5 個。具附加功能之
引導燈具需樣品 3 個。同一型式之系列認證則依申請差異部分區分
,有不同差異時至少需要樣品 1 個。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流程:
1.一般性試驗項目及流程
┌────────┐
│構造、性能、標示│
└────────┘
↓
┌──────────────────────┐
│點燈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充電試驗、耐電壓試驗│
└──────────┬───────────┘
┌────────┤
│樣品 3 個 │樣品 2 個
↓ ↓
┌──────┐ ┌─────┐
│平均亮度試驗│ │熱變型試驗│ 試驗片樣品 5 個
└──────┘ └─────┘
↓ ↓ ↓
┌──────┐ ┌─────┐ ┌─────┐
│亮度比試驗 │ │充放電試驗│ │熾熱線試驗│
└──────┘ └─────┘ └─────┘
↓
┌────┐
│耐濕試驗│
└────┘
↓
┌─────┐
│靜荷重試驗│
└─────┘
2.外置型引導燈具免施充電試驗、充放電試驗。
3.靜荷重試驗僅針對避難方向指示燈地面嵌入型實施測試,其餘型
式免測。
4.金屬、玻璃材質免施熾熱線試驗。
5.具閃滅、音聲引導、減光或消燈等附加功能之引導燈具,除依上
述試驗項目及流程試驗完成後,應依附加功能種類分別進行下列
試驗:
樣品 3 個
┌─────────────┐
│附加功能之構造、性能、標示│
└─────────────┘
↓
┌───────┐含緊急電源容量測試
│動 作 試 驗│
└───────┘
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 具閃滅功能者
┌────────────────────┐
│樣品 3 個 │
↓ ↓
┌──────┐ ┌──────┐
│音聲引導試驗│ │閃滅頻率試驗│
└──────┘ └──────┘
↓
┌──────┐
│ 音壓試驗 │
└──────┘
(二)試驗方法
1.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進行之。
2.具附加功能者依本基準附錄二【具閃滅功能與音聲引導功能之引
導燈具規定】、附錄三【減光型及消燈型引導燈具規定】或附錄
四【複合顯示之引導燈具規定】之各項規定分別進行之。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有四、補正試驗所定情形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9)判定未符合本認可基準規範者,該型
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四、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零件安裝不良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9)判定為輕微缺點,且合計 3 項(含
)以下者。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附表 1 之規定。
七、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