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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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主型式需樣品 5  個;熾熱線試驗試驗片樣品 5  個。具附加功能之
    引導燈具需樣品 3  個。同一型式之系列認證則依申請差異部分區分
    ,有不同差異時至少需要樣品 1  個。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流程:
      1.一般性試驗項目及流程
                    ┌────────┐
                    │構造、性能、標示│
                    └────────┘
                            ↓
      ┌──────────────────────┐
      │點燈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充電試驗、耐電壓試驗│
      └──────────┬───────────┘
          ┌────────┤
          │樣品 3  個      │樣品 2  個
          ↓                ↓
      ┌──────┐  ┌─────┐
      │平均亮度試驗│  │熱變型試驗│        試驗片樣品 5  個
      └──────┘  └─────┘
          ↓                ↓                      ↓
      ┌──────┐  ┌─────┐        ┌─────┐
      │亮度比試驗  │  │充放電試驗│        │熾熱線試驗│
      └──────┘  └─────┘        └─────┘
                            ↓
                        ┌────┐
                        │耐濕試驗│
                        └────┘
                            ↓
                       ┌─────┐
                       │靜荷重試驗│
                       └─────┘
      2.外置型引導燈具免施充電試驗、充放電試驗。
      3.靜荷重試驗僅針對避難方向指示燈地面嵌入型實施測試,其餘型
        式免測。
      4.金屬、玻璃材質免施熾熱線試驗。
      5.具閃滅、音聲引導、減光或消燈等附加功能之引導燈具,除依上
        述試驗項目及流程試驗完成後,應依附加功能種類分別進行下列
        試驗:
                                          樣品 3  個
                  ┌─────────────┐
                  │附加功能之構造、性能、標示│
                  └─────────────┘
                                ↓
                        ┌───────┐含緊急電源容量測試
                        │動  作  試  驗│
                        └───────┘
              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      具閃滅功能者
            ┌────────────────────┐
            │樣品 3  個                              │
            ↓                                        ↓
      ┌──────┐                          ┌──────┐
      │音聲引導試驗│                          │閃滅頻率試驗│
      └──────┘                          └──────┘
            ↓
      ┌──────┐
      │  音壓試驗  │
      └──────┘
(二)試驗方法
      1.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進行之。
      2.具附加功能者依本基準附錄二【具閃滅功能與音聲引導功能之引
        導燈具規定】、附錄三【減光型及消燈型引導燈具規定】或附錄
        四【複合顯示之引導燈具規定】之各項規定分別進行之。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有四、補正試驗所定情形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9)判定未符合本認可基準規範者,該型
      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四、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零件安裝不良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9)判定為輕微缺點,且合計 3  項(含
      )以下者。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附表 1  之規定。
七、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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