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內政部消防署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消署救字第一○五○六○ ○四四八號函,火災分類分為 A1 類、A2 類及 A3 類等三類,其定 義如下: (一)A1 類火災案件: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二)A2 類火災案件: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 待查之火災案。 (三)A3 類火災案件:非屬前二款 A1 類、A2 類之火災案件。
一、序文增列火災分類之依據。 二、第二款所定涉及糾紛係指火災案件有涉及他人權益之虞,或案件後續可能產生民 事求償之火災案件者,且不應以是否和解為前提,如鉅額損失及延燒之火災均可 能會涉及糾紛虞慮,併予敘明。
配合本署災害搶救組於 106 年 1 月 1 日執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 錄表」規定辦理,新增本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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