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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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內政部消防署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消署救字第一○五○六○
    ○四四八號函,火災分類分為 A1 類、A2  類及 A3 類等三類,其定
    義如下:
(一)A1  類火災案件: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二)A2  類火災案件: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
      待查之火災案。
(三)A3  類火災案件:非屬前二款 A1 類、A2  類之火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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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一、序文增列火災分類之依據。
二、第二款所定涉及糾紛係指火災案件有涉及他人權益之虞,或案件後續可能產生民
    事求償之火災案件者,且不應以是否和解為前提,如鉅額損失及延燒之火災均可
    能會涉及糾紛虞慮,併予敘明。
106/01/18
配合本署災害搶救組於 106  年 1  月 1  日執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
錄表」規定辦理,新增本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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