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1/05
一、現行規定移列為第一款,另為統一用詞,將「查詢人員」修正為「訪談人員」,
「被訪談人」修正為「受訪談人」。
二、參考 NFAP1033 之 4.5.1 規定,增列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訪談人員擬定訪談
計畫,包括評估報案者、搶救人員及現場勘察等文件資料,對不同類型受訪對象
擬定重點問題,以進一步確定火災原因。
三、參考規定:
NFAP 1033 之 4.5.1:「制定訪談計畫,不限定使用工具或設備之情況下,以在
該計畫內載明進一步確定火災原因和追究責任的策略,且對每個要接受訪談的個
人制定發問策略,以有效使用調查員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