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如下:
一、風災、震災及火山災害: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
    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特定模擬區域內各處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
    潛藏易致災害機率或規模之預警資料。
二、火災及爆炸災害:指下列場所之相關資料:
(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可燃性高
      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前項第二款所定場所之相關資料,指下列項目:
一、場所名稱。
二、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
三、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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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2/05
一、本辦法所管災害可分為風災、震災、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災害等
    非天然災害,參照毒性化學物質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規定,修正為按其屬性律定潛
    勢資料公開種類。
二、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火災及爆炸災害之場所相關資料,指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公共危
    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
    人以上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
    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相關資料,係考量上開場所具一定規模以上,或其製造
    、儲存、處理、販賣上開物質達管制量一定程度以上,如洩漏、起火燃燒,易造
    成災情,且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
    條、消防法第十三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等規定,要求該場所選任保安
    監督人、防火管理人、爆竹煙火監督人訂定相關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
    安全防護計畫,藉由公開相關計畫,使民眾知曉業者所作自主安全管理措施,保
    障民眾知情權利,以利人民建立防災意識,及政府推動防災措施。
三、增訂第二項有關第一項第二款場所公開之資料內容。
104/04/16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災害潛勢資料係作為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其中第三條規定風災、火
    災及爆炸災害得不辦理災害潛勢資料公開;且依第四條規定應予公開之震災潛勢
    資料項目(活動斷層分布圖及海嘯潛勢區域),其內容僅係經科學或推論、模擬
    方法所顯示之客觀資料,不具危險程度高低之區別,故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將災
    害潛勢劃分成不同等級,恐有使民眾混淆、誤認災害危險程度具高低差別之虞,
    爰予刪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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