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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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一)管理權人之業務及職責
      1.選任保安監督人,使其正當公正地執行各項保安監督業務。
      2.指導監督保安監督人業務之推動。
      3.申報消防防災計畫書,且其變更時亦同。
      4.監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維護之實施。
      5.保安監督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災計畫時,提供相關必要之指示。
      6.申報保安監督人之遴用及解任。
(二)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1.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2.搬運、製程、儲存及處理作業之指導及監督。
      3.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4.場所施工安全之監督。
      5.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
      6.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7.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8.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連絡事項。
      9.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10.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11.發現設施異常之處置。
     12.火災等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處置,以及與消防單位之通報連繫
        。
     13.其他防災上必要之事項。
(三)向消防機關連絡報告
      1.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或變更完成後,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1  向當
        地消防機關提報。
      2.保安監督人遴用或解任後時,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2  向當地消
        防機關提報。
      3.實施通報、滅火、避難訓練時,應於 7  日前填註附件 3  向當
        地消防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告之處置及保存。
顯示立法理由
111/07/21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遇有增建、改建、修建等施工時之防災管理措施,第五點第一款業
定明應由業者與施工團隊共同成立「場所施工安全協商會」,針對施工安全管理對策
進行討論、協調與推展,以執行施工期間之消防安全及防災管理工作,至施工完成後
有與原消防防災計畫不合部分,依本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辦理,爰刪除第
三款第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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