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一)管理權人之業務及職責 1.選任保安監督人,使其正當公正地執行各項保安監督業務。 2.指導監督保安監督人業務之推動。 3.申報消防防災計畫書,且其變更時亦同。 4.監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維護之實施。 5.保安監督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災計畫時,提供相關必要之指示。 6.申報保安監督人之遴用及解任。 (二)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1.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2.搬運、製程、儲存及處理作業之指導及監督。 3.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4.場所施工安全之監督。 5.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 6.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7.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8.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連絡事項。 9.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10.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11.發現設施異常之處置。 12.火災等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處置,以及與消防單位之通報連繫 。 13.其他防災上必要之事項。 (三)向消防機關連絡報告 1.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或變更完成後,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1 向當 地消防機關提報。 2.保安監督人遴用或解任後時,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2 向當地消 防機關提報。 3.實施通報、滅火、避難訓練時,應於 7 日前填註附件 3 向當 地消防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告之處置及保存。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遇有增建、改建、修建等施工時之防災管理措施,第五點第一款業 定明應由業者與施工團隊共同成立「場所施工安全協商會」,針對施工安全管理對策 進行討論、協調與推展,以執行施工期間之消防安全及防災管理工作,至施工完成後 有與原消防防災計畫不合部分,依本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辦理,爰刪除第 三款第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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