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經內政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申請型式認可、型式
變更、輕微變更或型式認可延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八百元及證
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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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8/06/30
一、申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延期等,
    有關書面資料審查內容所需成本,經核算後分別明定所應繳納之審查費用。另經
    審查合格者,核發證書,並明定證書費之金額。
二、審查費及證書費係以每一案件計價收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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